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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與兩岸事務處

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國際與兩岸事務事宜,國際長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本處視業務需要得置副國際長一人協助國際長辦理業務,並得置組長或職員若干人,辦理各項業務。

第   三   條    本處業務如下:

一、統籌、協調及督導本處所屬各項業務。

二、統籌辦理教育部學海系列及國際合作交流計畫等補助經費申請作業及訪視活動。

三、推動與境外學校之學術研究、師生交流合作。

四、國際研討會之籌備及參與。

五、辦理境外交換學生及寒暑期海外遊學團。

六、邀請及接待境外學者來訪。

七、提供留學、遊學及交換師生訊息。

八、其它與本處宗旨相關之業務。

第  四    條    本處處務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議決,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