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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與兩岸事務處

【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重新公告本年度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旨:有關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請協助宣導周知僑生,請查照。

    明:

 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711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595A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係勞動部配合該部本年614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重新公告本年度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該部1121214日同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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